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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点系统工程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 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5.1一级资质标准

  

  35.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35.1.2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具有的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35.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 2 项或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2 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5.2二级资质标准

  

  35.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35.2.2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具有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3 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8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5.3承包工程范围

  

  35.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空管工程和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35.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离港控制系统;

  

  (4)泊位引导系统;

  

  (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标识引导系统;

  

  (7)行李处理系统;

  

  (8)安全检查系统;

  

  (9)值机引导系统;

  

  (10)登机门显示系统;

  

  (11)旅客问讯系统;

  

  (12)网络交换系统;

  

  (13)公共广播系统;

  

  (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主时钟系统;

  

  (16)内部通讯系统;

  

  (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综合布线系统;

  

  (19)楼宇自控系统;

  

  (20)消防监控系统;

  

  (21)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机房及功能中心;

  

  (23)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视频监控系统。

  

  2.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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